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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保监会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保监法制 [2010] 62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保监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联系人的名单、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于4月15日前采用纸质、电子双介质方式报内蒙古保监局。

  二、全面清理,逐案审核

  各公司要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三条规定,将本系统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统一清理。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采用双介质方式报内蒙古保监局。纸质文件应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报告(由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内容,电子文档应报送可编辑的工作报告和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扫描件。

  三、认真部署,明确责任

  各公司要制定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按照保监会部署,认真完成自查阶段(3月20日-6月30日)、处理汇总阶段(7月1日-7月15日)和报告阶段(7月15日-8月15日)的各项工作任务。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 系 人:索书辉

  联系电话:0471-4505351

  传 真:0471-4505350

  电子邮箱:shuhuisuo@163.com


  附件:1、1171.pdf

  2、保险机构案件清理工作责任人联系表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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