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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机构开业审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保监法制〔2011〕639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适应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保险公司新机构开业行为,我局将委托辖区内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新设立机构的开业筹备情况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工作根据《内蒙古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委托验证管理暂行办法》(内保监发〔2008〕100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内保监法制〔2010〕286号)(以下简称《验收指引》)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验内容及标准

  (一)职场情况

  1、办公场所无论自建或租赁须为商用办公楼。选址须得当,产权要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办公职场装修完备,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

  3、按筹建批复的分支机构名称制作和使用公司商业标识,文字要清楚规范,门面标示和额匾须统一;

  4、单证、凭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有序。有独立的单证及档案管理库(室)。建立了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业务、财务单证配备到位;

  5、办公设施齐全,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和客户服务需要。

  (二)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

  1、在册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

  2、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

  3、筹建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且培训课件、培训签到簿、培训笔记、考试试卷存档待查。

  4、制定培训计划,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三)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了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核赔管理等内控制度;

  3、涉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须上墙公示;

  4、内控制度汇编成册。

  (四)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

  1、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

  2、配备充足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保证业务、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3、模拟出单演示成功。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筹建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内保监发〔2010〕13号)的规定;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六)验证保险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相关要求

  (一)验证流程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二)《办法》中附件7、8、13不需填写,其他表格如实填写。

  (三)《验收指引》中《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如实填写。

  (四)委托审验工作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李瑞轩

  联系电话:0471-4505398

  附件中的《办法》和《验收指引》中部分事项及内容不适合本文对支公司以下机构开业审验要求的,以此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委托验证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附表: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保险机构开业验收委托验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doc
  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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