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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协会发展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协会及其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协会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内蒙古保监局负责组成考核组对协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并体现会员单位满意度的原则;

  (三)注重工作实绩和效果的原则;

  (四)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内部管理三个部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组织建设17分,日常工作65分,内部管理18分。

  第七条 组织建设(17分)

  1、协会会员基本情况(3分)。包括发展吸收新会员情况(1分);会员档案建立情况(2分)。

  2、协会机构建设情况(7分)。包括协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组建及其职责划分情况(2分);会长、秘书长的任前行政审批执行情况(2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情况以及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2分);重大事项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履行情况(1分)。

  3、秘书处建设情况(7分)。包括秘书处专业工作委员会建立情况(2分);当年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2分);秘书处有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占比情况(1分);秘书处社会招聘人员比例情况(1分);秘书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情况(1分)。

  第八条 日常工作(65分)

  (一)自律工作(23分)

  1、自律公约签订与执行(16分)。包括自律公约签约会员占全部会员比例情况(2分);所签公约的业务领域是否突出重点、反映市场热点和难点问题(2分);所签公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要求(2分);自律检查是否有广度、深度和力度,是否达到规定次数(3分);对违约会员依约处罚情况,是否建立违约事实和处罚档案,对超出公约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内蒙古保监局(3分);自律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2分);对已签订公约的补充、完善情况(2分)。

  2、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情况(4分)。

  3、推进当地保险业信用体系及机制建设情况,建立健全营销员黑名单制度,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情况(3分)。

  (二)维权工作(7分)

  1、反映行业呼声,向有关党政或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情况(3分)。

  2、参与有关论证,代表保险行业提出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情况(2分)。

  3、维护行业利益,制止和纠正侵害会员权益的不当管理、处罚等行为的情况(2分)。

  (三)协调工作(9分)

  1、协调处理、解决行业内部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的各种矛盾,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创建和谐行业的情况(2分)。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以及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分)。

  3、投诉咨询电话的设立、公布、专岗人员的确立和咨询投诉档案的建立情况,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建立情况(2分)。

  4、投诉案件的办结率情况和重大投诉案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情况,监管部门批转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分)。

  5、就行业反映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向地方党政、内蒙古保监局汇报保险业重大举措及发展情况,为行业发展创造宽松和谐有利的环境情况(2分)。

  (四)交流工作(7分)

  1、建立会员间信息联系交流平台或渠道,组织会员间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2分)。

  2、组织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交流情况(2分)。

  3、组织行业内交流情况,网站、信息刊物的创办和编发,向监管部门信息的报送等情况(2分)。

  4、行业性发展经验的总结交流情况(1分)。

  (五)宣传工作(9分)

  1、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2分)。

  2、举办大型行业性展览宣传咨询活动情况(2分)。

  3、整合行业宣传力量,对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业重要文件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以及理论研讨情况(2分)。

  4、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保险业的报道,应对和处理损害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负面宣传和不实报道的情况(2分)。

  5、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1分)。

  (六)服务工作(6分)

  1、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督促会员共同遵守情况(2分)

  2、组织开展营销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发放等情况(2分)

  3、为会员提供行业业务统计报表情况(2分)

  (七)完成内蒙古保监局交办任务情况(4分)

  第九条 内部管理(18分)

  (一) 制度建设(7分)

  1、经费、人员、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3分)。

  2、秘书处内部职责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2分)。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内蒙古保监局报送情况(2分)。

  (二) 财务管理(5分)

  1、会计和出纳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情况(2分)。

  2、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开、透明地向会员单位公布预算执行情况(3分)。

  (三)会费收取与管理(6分)

  1、会费按时足额收缴情况(3分)。

  2、年度审计会费支出情况(3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评价

  第十条 考核程序。考核由内蒙古保监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每年年末组织一次,日常考核根据情况可随机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各协会按照本办法所列考核内容,结合协会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自检自评,并提交自检自评报告,逐项说明得分原因。

  第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填写《综合考核评价表》,并提交年度或阶段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由协会会员单位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对协会整体工作、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考核组根据协会自评、个人自评和民主测评情况,汇总确定协会工作及会长、秘书长的最终考核结果。对各盟市协会的考核,内蒙古保监局还要参照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协会考核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其中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协会,60分——85分为达标协会, 85分以上为优秀协会。会长、秘书长考核参照协会考核结果和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内蒙古保监局每年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协会予以奖励。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协会,由内蒙古保监局在全行业内通报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对于考核不达标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以及考核不称职的会长、秘书长,由内蒙古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建议召开会员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对协会虚报、假报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的,经核实后考核结果无效,按考核不达标和不称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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