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风险性监管,及时掌握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增强保险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和效果,更好服务于全区保险业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制度。
第二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于每季度结束后18个工作日内召开,一年共四次。
第三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由内蒙古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内蒙古保监局分管局长和统计研究处相关人员、辖区各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保险统计联系人(保险统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及内蒙古保监局相关处室人员列席。
第五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的主要内容:
1、内蒙古保监局通报全区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提示市场风险,安排部署有关统计工作。
2、选择代表公司进行发言,介绍本公司情况,对保险市场发展特点、重点业务领域、市场的新动向进行分析,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阶段市场发展的趋势科学预测,提出建设性政策建议。
3、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在各保险公司有需求、且能够提供的前提下,按照平等互利、保守秘密的原则,通报、交流暂时没有对外披露的业务、财务信息,以便各保险公司能够掌握最真实的市场情况,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基础上理性开展竞争,促进辖区保险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4、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开展必要培训。
第六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的要求:
1、保险公司必须按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的要求安排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2、保险公司应按照例会制度和通知要求认真准备会议发言,结合本公司实际,客观真实反映市场运行中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政策建议。同时,根据保监局下发的《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报告指引》上报季度分析报告。
3、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上的交流信息只可用于保险公司内部分析,未经数据所有者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也不得在对外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保险公司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数据进行相互诋毁。
4、保险公司参加例会的人员情况、发言情况及分析报告质量将作为内蒙古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实行联系人制度,由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联系人作为保险市场运行分析例会的联系人,负责分析例会的联系协调、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