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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文件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

   

   

                                     晋保监发201056 

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山西省邮政局、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风险,净化市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结合山西银行邮政保险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兼业代理资格的监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邮政部门代理保险业务的,其每个代理营业网点均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前,不得开展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二、代理合作关系的建立及兼业代理合同的签署

  (一)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代理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行邮政机构基层代理网点(分理处、储蓄所)与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专柜、理财室等高层次、紧密合作。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机构开展保险委托代理业务的,应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原则上由总公司与总行(或总局)签署,也可经总公司、总行(或总局)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或省局)签署。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邮政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代理合同。

  三、加强对银邮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理

  (一)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代理网点销售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或虚假陈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对比。

  (二)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代理网点应在营业场所的营业窗口、保险理财专柜等显著位置张贴“投保前风险提示书”,对客户购买保险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三)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代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指导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指导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亲笔签名。各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或银保客户经理)不得进入银行邮政机构及其代理网点营业场所销售或促销保险产品。各银行邮政机构也不得允许保险公司的银保销售人员进入自身营业场所销售或促销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由代理银行邮政机构销售人员自行独立完成(设立理财专柜、理财室的除外)。

  (五)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代理网点设立理财专柜、理财室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行网点派驻银保专管人员接受客户咨询,但要有明显标识(比如:“XX保险公司理财专柜”)。银保专管员应佩戴标有保险公司名称的胸牌,且着装应区别于银行邮政工作人员。

  (六)各保险公司应向银行邮政代理网点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供代理销售人员及客户参考。严禁银保专管员个人和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和代理销售人员自行印制保险产品宣传资料。

  四、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对公司银保专管员的培训,使其能够适应对银行邮政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服务之职责。

  各保险公司及其银保专管员应加强对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各银行邮政机构应积极要求、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时效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代理银行邮政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前,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比率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列示,代理手续费应根据代理业务收入定期结算。严禁保险公司在实现代理业务收入前以保证金等名义预付手续费。各银行邮政代理机构也不得以招标等名义提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

  (二)代理手续费应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邮政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邮政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六、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业务财务核算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赢利性分析,实现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独立核算,规范财务报销流程,严格财务审核、审批程序。严禁以培训费、燃油费、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防预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禁止针对银保专管员制定业务推动和激励方案。

  (二)各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实现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与核算工作,制定合理、有效的对基层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加基层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销售积极性,严厉惩处误导客户,损害银行形象的行为。

  七、加大银行邮政代理寿险业务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

  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帐外暗中向代理银行邮政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严禁银行邮政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以推动业务发展等事项为名义向保险公司以及银保专管员索要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交流

  鼓励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联合自律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联合签署自律公约、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共同披露信息等自律体系。支持行业之间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保险、银行监管部门将逐步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协同配合,实现同查同处。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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