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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保监发[2009]94号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非正常集中退保的预警监测制度以及重大情形的处置办法,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区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辖区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和〈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保监发〔2009〕85号)以及《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保监发〔2006〕21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 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其中一级响应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为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三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多名少数民族客户且可能引发民族问题的集中退保事件。

  (2)二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2家以上公司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两个盟市以上地区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3)一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对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保监局为全区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保险机构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保监局应当建立与自治区金融监管机构、自治区党政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保密的原则下,加强沟通与合作。

  二、组织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为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内蒙古保监局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保监局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财产险监管处、人身险监管处、中介监管处、法制处、统计研究处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领导自小组组成人员。

  第九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办公室工作职责: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作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非正常退保事件处置工作的开展,并按规定向保监会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报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的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议纪要;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促处置方案的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处置情况;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的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财产险监管处工作职责:建立日常财务、业务风险分析和非正常集中退保预警监测制度及监测指标;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公司退保信息,实时监测市场可能出现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调查核实分析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有关情况;对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置方案和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确定和实施退保方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进行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编制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对情况报告。

  (3)人身险监管处工作职责:建立日常财务、业务风险分析和非正常集中退保预警监测制度;确定非正常集中退保监测指标;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公司退保信息,实时监测市场可能出现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调查核实分析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有关情况;对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置方案和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确定和实施退保方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进行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编制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对情况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中介监管处工作职责:与财产险监管处和人身险监管处联动,做好对保险中介机构风险分析及预警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法制处工作职责:做好集体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可能引发非正常集中退保的集体投诉案件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核,为处置方案的执行提供合法性依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统计研究处工作职责: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警和报告

  第十条 内蒙古保监局各处室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建立日常财务、业务风险分析和预警监测机制,尽早监测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预测,模拟未来一定时期内不同情景下现金流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内蒙古保监局。上述测试应当包括:

  (1)基本情景,即保险公司在正常经济环境假设下的情景;

  (2)压力测试,即在基本情景的基础上,对退保率、投资资产价格、新业务保费收入三个参数进行调整;

  (3)公司特定风险测试,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自行确定有关参数。

  第十二条 内蒙古保监局以及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密监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非正常集中退保的情形:

  (1)金融市场动荡或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丧失信心;

  (2)保险公司经营重大失误导致投保人利益严重受损;

  (3)保险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产品缺陷、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不信任;

  (4)对投资型产品违规承诺保证利益或以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承诺诱使投保人投保,导致投保人预期难以实现;

  (5)媒体负面报道形成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舆论环境;

  (6)其他原因引发非正常集中退保。

  出现可能引发非正常集中退保的因素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内蒙古保监局应督促保险公司落实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出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主动及时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

  四、响应程序

  第十四条 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是内蒙古保监局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2个小时以内报告内蒙古保监局,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制定退保处理方案;

  (2)加强劝导和服务,避免退保人群大量聚集;

  (3)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现场设立临时办公机构,确保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

  (4)加强与媒体沟通,防止因媒体负面报道引发退保事件升级。

  第十六条 三级响应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内蒙古保监局全面负责督促辖区保险公司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二级响应

  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内蒙古保监局应迅速组织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并在接到保险公司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向保监会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信息,指挥、协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保工作。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政府对维护稳定和媒体控制方面的支持。在保监会应急工作机构同意后,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一级响应

  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内蒙古保监局应迅速组织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并在接到保险公司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中国保监会和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向保监会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信息,指挥、协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保工作。根据保监会应急工作机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维持社会稳定工作,协调保险公司资金、人员的调配。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政府对维护稳定和媒体控制方面的支持。在保监会应急工作机构同意后,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风险估算和压力测试

  (1)要求保险公司全面排查风险,估算退保损失;

  (2)模拟若干情形下的退保规模和资产变现方案,估算能够承受的退保压力;

  (3)测算最严重情况下的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资金支持

  (1)责令保险公司变现部分投资资产,或以自有资产向金融机构进行应急抵押(质押)融资;

  (2)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中国保监会并经国务院同意,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舆论引导

  (1)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宣传和新闻管理部门支持,控制不利消息的扩散;

  (2)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发表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的舆论,及时向媒体释放正面消息,形成有力的舆论导向;

  (3)加强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的领导,统一口径。

  第二十二条 维护稳定

  (1)精心组织退保方案,避免退保人群大量聚集;

  (2)加强劝导和服务,化解不稳定因素;

  (3)请求自治区政府支持,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措施

  根据非正常退保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停售问题产品;

  (2)加强对重点地区其他保险公司经营的监控;

  (3)限制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六、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对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进行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并上报内蒙古保监局,应以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保监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非正常集中退保问题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处置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相关保险公司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保持健康的现金流和充足的偿付能力。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报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内蒙古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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