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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保监办〔2013〕6 号  
  

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做好分类评价工作,引导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订了《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评价工作,引导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合法资格,并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银行、邮政类机构。

  第三条 分类评价是指以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水平进行测评,并由山西保监局确定评价类别。

  第四条 山西保监局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有差别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辖内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评价工作主要围绕内控制度管理评价、保险销售资格管理评价、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评价、日常管理评价以及市场反映及消费者投诉评价5项内容,按照《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见附表)进行评价。分类评价满分设为100分。

  (一)内控制度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代理保险业务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该项内容分值设为20分。

  (二)保险销售资格管理评价,主要反映对代理保险营业网点和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情况,该项内容分值设为20分。

  (三)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评价,主要反映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情况,该项内容分值设为40分。

  (四)日常管理评价,主要反映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台帐、组织培训以及材料报送的管理情况,该项内容分值设为10分。

  (五)市场反映及消费者投诉评价,主要反映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违规销售和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该项内容分值设为10分。此项内容主要依据山西保监局和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收到的投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山西保监局依照本办法,将某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在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评价对象实施评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整体评价对象实施评价),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类评价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一)机构自评。每年3月31日前,每个评价对象(银邮类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省级机构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根据上年度代理保险业务情况,对照《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内容进行系统自评,并向山西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各项得分情况和自评汇总得分;上年度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二)抽样核查。山西保监局分析各评价对象提交的书面自评报告,选择抽样机构或合作保险公司,依据《山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内容,通过问卷调查、调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或与相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对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抽样核查。

  山西保监局根据各评价对象的持证分支机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原则上,全辖持证网点大于1000家(含1000家)的银邮类机构抽查6家网点,全辖持证网点大于500家(含500家)小于1000家的银邮类机构抽查4家网点,全辖持证网点小于500家的抽查2家网点。

  (三)汇总评分。山西保监局根据抽样核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汇总评价各项指标得分。汇总评分时,机构自评报告中已体现的问题,不再扣分。

  第九条 山西保监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分类评价。

第四章 分类标准

  第十条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评价类别按照评价得分确定,得分由高到低依次评为A、B、C、D四类。

  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保监局将直接列为D类机构:

  (一)对于查实因存在销售误导且未及时妥善处理而向我局投诉3次及以上(含同一投诉事件)或主流媒体负面报道3次及以上的;

  (二)100名以上投保人或保险从业者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虽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三)存在单一保险代理营业网点突然出现100名以上的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

  (四)经反映查实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拒绝和妨碍山西保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A类机构,山西保监局除实施正常的日常监管外,原则上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对B类机构,山西保监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与省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管理风险,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山西保监局还可以及采取以下一项或三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批事项;

  (二)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从紧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山西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三项监管措施:

  (一)原则上将列为对跨年度中介代理业务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暂停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山西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D类机构,山西保监局视情节严重,将分类评价结果和采取的监管措施分别抄送相关机构总部(总行或总公司)和山西银监局。

  第十七条 山西保监局在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评价并实施相应监管措施的同时,密切关注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反映、风险状况、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社会及市场反映突出、涉嫌违法违规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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