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0]115号
河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河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河北保监局形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于4月15日前向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