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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3〕104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工作,提升案件风险管理水平,河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河北省保险公司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定期对各保险公司案件风险管理进行评价,是河北保险业为积极防控案件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保险公司要统一思想,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工作。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将《办法》的精神传达至基层分支机构,督促各级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意识,加强案件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部署相关工作,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保险公司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及司法案件、问责信息报送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联系人邮箱)上报河北保监局(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为做好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工作,河北保监局拟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于2014年1月15日前书面上报2013年度评价报告(一式两份),并确保数据质量。

  四、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河北保监局稽查处联系。

  

  联系人:张春利、刘瑞芹

  联系电话:(0311)66007816、66007825

  传真:(0311)66007859

  邮箱:chunli_zhang@circ.gov.cn

  

                                                                 河北保监局

                                                               2013年11月21日

 

  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各保险机构保险案件风险管理工作,提升案件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依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坚持查防并重、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个案处置与综合管理相结合、保险公司自评与监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四条  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对象是河北省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包括案件风险管理情况、案件发生情况、奖惩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10分。评价得分低于100分的,最终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评价得分等于或高于100分的,最终得分按100分计算

  第六条  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评价分值为70分,主要评价保险公司在日常基础管理、风险排查及预防警示教育、案件报告、风险处置、问责与整改等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共设5个指标。

  当保险公司案件管理达到要求时得到相应分值,未达到时给予相应扣分,直至扣完为止。其中案件风险排查及预防警示教育、案件报告、风险处置和问责与整改四方面有关考核指标,如该保险公司无案件发生,则根据其历年的相应工作情况在一定区间内酌情给分。

  具体分项指标及评分规则详见附件《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第七条  保险公司案件发生情况评价分值为30分,包括业内案件的十亿元保费发案数、重大案件情况、案件占比变化情况,机构发案率等4个指标。

  具体指标评分规则详见附件《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第八条  奖惩事项总分值为10分,包含加分事项和扣分事项。保险公司加强案件风险管理工作取得卓越成效的进行奖励加分,加分以10分为限;在案件风险管理过程中出现禁止性情形的则予以扣分,扣分以10分为限。

  具体加分及扣分规则详见附件《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采取保险公司自评与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法。保险公司对本公司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奖惩事项进行自评。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和调整,并测评其案件风险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的自评工作。自评工作结束后于1月15日前,将年度评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河北保监局。年度评价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含自评情况得分、评分依据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一条  保监局根据日常工作中收集的各保险公司案件数据和工作情况等计算案件发生情况指标得分,并对保险公司自评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指标和奖惩指标得分进行调整和得分计算,在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后确定各保险公司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对上一年度保险案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是衡量各保险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直接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以便客观、真实的反映各保险公司的案件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  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保险公司视为案件风险管理工作不合格,将作为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主要情形,在评价年度的下一年度其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时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评价依据的真实性负责。河北保监局将利用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对公司上报文字资料及数据进行核实,并选择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  如出现瞒报案件的情形,除按照本评价办法进行相应扣分外,河北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当发现不及时问责、虚假问责、相互串通顶替责任、问责不力、问责决定未有效落实等行为时,除按照本评价办法进行相应扣分外,河北保监局将建议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23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河北保监局报告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河北保监局成立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处,负责执行日常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案件风险监管政策法规或监管环境变化情况,河北保监局将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分值比重和评分规则,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工作等联系一览表.xls

附件:河北省保险公司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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