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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天津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实施规程》的通知

  

津保监发[2010]4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加强和改善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近日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实施规程》(津保监发[2006]53号)同时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制订或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统一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或备案。天津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除接受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中国保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的报告外,不再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各公司应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秩序。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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