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1]37号
为加强河北省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及时防范化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全面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河北保监局决定建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定期风险排查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风险排查内容
各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重点排查:(1)违法犯罪风险,比如制售假保单、涉嫌传销、非法集资、商业贿赂等;(2)群体性事件风险,比如欺诈误导消费者、不当激励销售人员、投诉纠纷处理不及时等;(3)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风险,比如对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管控薄弱、与非法机构或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生业务往来等;(4)资金管控风险,比如挪用侵占保费、虚开发票协助套取费用等;(5)其他风险,比如诉讼风险、声誉风险、创新风险等。
二、风险排查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防范保险中介业务经营风险的重要意义。要将防范风险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各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部署安排本系统各分支机构扎实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三)定期排查、积极应对。各机构应制定可行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预案,建立定期风险排查制度。对于本系统分支机构出现的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风险蔓延。
三、报送工作要求
(一)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1)本系统各分支机构暴露的经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目前实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计划;(2)本系统各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建议;(3)本机构风险排查实施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送时限。各机构负责统计汇总本系统各分支机构的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本系统的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上报河北保监局,注册地在唐山、秦皇岛、承德辖区的机构应同时上报唐山保监分局。首次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上报。遇有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各机构应立即报告。
联系人:赵学忠
联系电话:0311-66007787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