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寿险[2011]233号
我局近期检查发现个别公司收付费管理松懈,存在通过个人账户归集保费、代付退保金或保险金等违规行为。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强收付费方式管理。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必须符合《通知》规定情形,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或续收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