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产险[2011]213号
自《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印发以来,辖区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实施内部审计,有效地规范了经营行为,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内部审计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极不平衡现象,差异较大:有的公司无内部审计部门;有的公司有内部审计部门无内部审计人员或内部审计人员严重不足;个别公司长期没有开展内部审计或内部审计走形式,审计发现问题不追责等。为指导河北省辖区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和《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系统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实行省分公司审计集中制或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在中心支公司、区县支公司等具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审计工作。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员工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实行审计集中制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审计计划,同时向总公司提出审计申请。总公司不能按审计申请安排审计的,省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进行内部审计,作为对总公司(集团)审计的补充。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组织(补充)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在内部审计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及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设定内部审计职责分工;
(二)组织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四)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五)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制订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及向总公司报送年度审计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的审计和对高级管理人员(本文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审计工作。
保险公司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对所属中心支公司的审计,在5年内完成对所属中心支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的审计。
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按照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进行。确有困难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必须载明离任后审计的具体原因并附相关证据。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时,需提交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审计报告。
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任期满3年且未接受过任中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任中审计。
三、履行报送职责
(一)报送主体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报送内容
1、对河北省辖区内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
2、分析报告。对河北省辖区本系统内部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情况、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对上一季度内部审计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后续跟踪直至解决的情况。分析报告后应注明审计报告报送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报告期内未进行审计或尚未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报送情况说明。
3、《财产保险公司20年季度内部审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4、年度审计计划、向总公司报送的审计申请。
(三)报送频度及时限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报送内容中1、2、3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河北保监局。
每年1月31日前将报送内容4报河北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的审计组织体系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河北保监局。以后如遇变动,随时报送。
四、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河北保监局鼓励各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第七条进行处理。
河北保监局建立内审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定期座谈交流制度,每年二季度初向行业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进行内部审计的频率、项目、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追责等情况。对内控薄弱、管理混乱、问题频发的公司,河北保监局将作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以督促公司加强内审等内控工作。保险公司未按照有关要求,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未提交审计报告;以及保险公司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的,河北保监局将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监管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