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中介[2012]34号
十四、财产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未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河北保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作为行政许可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