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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9]1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天津市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分类管理。现将我局制订的《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坚决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制度,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

  二、拟申请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董鸿田 钟欣

  联系电话:23145081 23145210

     附件:天津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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