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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

  

  津保监发〔2013〕3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营业部:

  为充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天津保监局决定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短信提示内容

  短信提示内容由天津保监局根据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

  本次短信提示内容为保单犹豫期权利。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应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投保对象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投保人签收保单后2日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保单犹豫期起算日期、天数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由各公司自行编制,应尽量简明厄要。

  二、   短信提示主体

  各公司应通过省级分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设立的短信平台,以统一号码、统一内容向投保人发送短信提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编制和发送提示短信,严禁以个人号码、个人名义发送提示短信。

  三、短信提示方式

  各公司应以系统控制方式发送短信提示,不得以人工方式发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天津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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