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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内部培训行为的通知

  

  津保监发〔2013〕3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营业部:

  为规范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内部培训行为,避免因培训不当引发销售误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各公司的专职培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最近3年未受到过保险监管机关行政处罚、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各类销售人员兼职从事培训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保险销售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级销售资格证书”、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二、培训过程。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课件开展培训,各层级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培训,都应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并对每一次培训全程录音备查。

  三、培训测试。各公司应针对新开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进行专项培训及闭卷测试,测试应涵盖培训的基本内容。被测试人员须获得满分,方为通过测试,如未通过测试,可进行补考,直至通过。除银保专管员外,被培训人员必须通过测试,方可销售该产品;银保专管员必须通过测试,方可对银行代理网点进行产品培训。

  四、培训档案。各公司应按次对培训内容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签到表、培训课件、培训录音以及包括未通过试卷在内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测试试卷。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天津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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