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河北省保险学会: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河北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政策,防范打击我省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现印发全行业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3年10月18日
河北省保险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河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政策和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河北省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 河北保监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打击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河北保监局应当与河北省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应当协助、配合河北省相关部门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
第六条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三章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
第七条 河北保监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和相关内设部门,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和现场非现场检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
第八条 河北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行为,加强对公司员工、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及时发现、排除以公司名义、单证、印章等为载体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活动。对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逐项进行摸排,对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逐条调查核实,对已发生的案件逐案摸清状况,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有效防控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
第十一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河北省保险中介协会要收集分析本地区行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并及时向河北保监局报告。
第四章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
第十二条 河北保监局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向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非法集资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加强对分支机构、人员管理,防止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在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及案件处置工作,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并切实做好相关的善后和维稳等工作。
第五章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河北保监局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和河北省政府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河北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要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推进各级机构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警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协会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自律内容,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保险消费者教育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非法集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组织本单位人员尤其是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增强保险从业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法集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河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