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监发〔2013〕55号
各保险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经研究,于即日起建立天津保险业诉讼仲裁案件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季度报告
1.各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向天津保监局报送《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含当期新立案案件统计表、当期结案案件统计表、诉讼仲裁案件数量统计表3张分表)。
2.本通知所称保险诉讼、仲裁案件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提出的有关民事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与员工或代理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则上不统计,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除外。
(二)年度报告
1.每年1月25日前,除报送当期《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外,各公司还应当向天津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并选取1-2件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具体剖析,对案件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及从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上述所称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没有相应法律条文调整的案件,诉讼双方对法律条文解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对法院判决存有异议的案件,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报送天津保监局的案件。
3.报送的典型案件应在报告后附相关材料(如判决书复印件、相关判例等)。
(三)重大案件的应急报告
1.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涉案保险公司应当在立案之后三日内及时向天津保监局报告;案件进程中遇有需要报告的情况应及时报送。
2.上述案件终结之后,涉案公司应于结案后三日内将诉讼结果报告天津保监局。
3.本通知所称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1)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2)主流新闻媒体关注并报道的诉讼、仲裁案件;
(3)涉及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责任事故的诉讼、仲裁案件;
(4)涉及群体性事件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涉案保险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法律联系人情况
1.各公司应指定专门的法律联系人,并填写《天津市保险机构法律联系人名单》(见附件二)向天津保监局备案。
2.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保监局报告变动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指定一名分管副总负责,确定责任部门和法律联系人落实具体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告、报表及案例。
(二)各公司应如实填写《天津市保险机构法律联系人名单》(附件二),并于9月3日前以传真形式报天津保监局(同时通过文件传输系统将电子版报送至天津保监局法制处)。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津保监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保险机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报告表(共3张分表)
2.天津市保险机构法律联系人名单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