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发[2012]196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和《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北京保险市场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补发许可证和资格终止等申报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同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相关电子数据。
二、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申报事项和其他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代为申报。
三、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代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由其整理汇总后提交北京保监局审批。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同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
四、银行、邮政机构北京市级以下营业网点许可证不再载明有效期,其资质有效期与其所属的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一致。银行、邮政机构及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机构的资质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对合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有效的系统化管理,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保存。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应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无背书功能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佣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落实措施,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事项的日常管理。
八、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相关机构可登陆北京保监局网站(beijing.circ.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九、北京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作情况的检查,并依法处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