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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0]41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流程进行自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业务并整改。整改情况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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