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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保监局 宁夏银监局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治区邮政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宁夏银行业协会:
  近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监管指引》,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宁夏保监局 宁夏银监局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组织培训,将《实施意见》层层传达;要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文件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保业务自查申报表》(附件1)中的自查材料清单所列举的内容。
  三、自查期间,全区各保险公司一律暂停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长期人身险新单业务。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将对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监管指引》和《实施意见》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银保业务。
  四、自治区邮政公司和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参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执行有关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宁夏保监局 宁夏银监局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全面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监管指引》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监管指引》
  
(一)扎实开展《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监管指引》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转变发展方式入手,按照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流程,对银保业务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予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监管指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打击商业贿赂和恶性竞争,建立银保业务良性合作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将《监管指引》传达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一个银保专管员。各商业银行要将《监管指引》传达到每一个营业网点、每一个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和领会《监管指引》精神,并针对《监管指引》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全面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
  
(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合作对象一经确定,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三)加强代理资格管理。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四)规范代理协议管理。银保业务代理协议原则上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银保业务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的书面授权。保险公司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合作的,可以由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银保业务代理协议应采用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和宁夏银行业协会修订的标准模版的《宁夏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五)据实列支代理费用。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保险公司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合作的,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
  三、切实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保险公司是银保产品的经营主体。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银行保险是由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其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理财新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特别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应在如实讲解产品特点的情况下,审慎征求其投保意愿,不能强迫销售或诱导销售。
  (七)商业银行是银保产品的销售主体。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日常培训、业务指导、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续期缴费、退保、客户信息变更、满期给付等相关客户服务。
  (八)不得擅自印制产品宣传资料。在银保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的配套宣传资料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银保产品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资料的内容。
  (九)不得夸大保险产品利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主要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回避保险产品中途退保损失。
  (十)必须开展风险提示工作。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宁夏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并在醒目位置放置《银行保险知识掌中宝》宣传折页,供消费者参阅。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发放到销售人员手中,做到人手一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引导投保人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亲笔签名。销售过程完成后,向客户提供的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任何人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或代签名,也不得代投保人签收保单回执。
  (十一)客户投保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不得支付代理费用。
  (十二)要进行百分之百保单回访。销售人员应要求客户登记准确的联系电话,以便顺利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不得通过填写错误的客户联系电话来逃避回访或应付回访。保险公司必须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银保产品的投保人在保单犹豫期内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回访话术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当由银保专管员进行书面回访。书面回访应当采集投保人电话信息并由电话回访人员通过电话回访核实书面回访的真实性。电话回访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三)认真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等专门区域,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投保受理服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受理针对银保业务的客户咨询和投诉,并做出客观积极的回复。对于申请退保、保全、满期给付和续期缴费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建立误导销售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销售责任。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客观、准确、全面地介绍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因销售人员夸大产品利益、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个人原因导致的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应按规定追究销售人员责任。对因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产生的相关处置费用,由商业银行全额承担。
  (十五)建立客户纠纷处理应急机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银保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应明确重大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级管理、应对措施、信息披露、保密和报告制度等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报告。
  四、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维护银保业务市场秩序
  
(十六)认真抓好《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2010年,中纪委转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违规支付代理费用、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重点查办对象,其中包括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领域。各单位应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教育,对照检查银保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
  (十七)严格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严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设立“小金库”,用于各类名目支出。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保险公司重点检查通过虚列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支出、退保支出及截留佣金手续费等形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商业银行重点检查通过截留中间业务收入、虚列费用或固定资产、截留贷款利息收入、虚列利息支出等形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治理“小金库”。
  (十八)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取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堵塞漏洞。要加强对高管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诚信教育和廉政教育,做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将对银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给予、索要或收取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查重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十九)坚决打击恶性价格竞争。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代理费用标准。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和宁夏银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自律监督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发展阶段特点,指导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有序、理性的竞争。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保险、送实物、送有价证券、送现金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支持、鼓励或参与上述活动。
  五、加强和完善内控建设,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二十)设立银保业务专职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部门对银保业务进行全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应包括:协调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代理合作关系;申报代理网点资格,申请变更、换发和补发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签订代理协议,并做好代理协议的日常管理;核对、结算代理费用,并分渠道建立代理业务台账;组织银保销售人员或银保专管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银保销售人员或银保专管员进行培训教育、行为管控和考核管理;对银保业务单证的领用、发放、核销和回缴流程进行管控。
  (二十一)建立银保业务独立核算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费用及利润进行独立核算,建立针对不同代理机构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及利润的明细表。商业银行对银保业务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二十二)建立合规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银保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建立针对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保险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借内部激励变相虚列费用或佣金,用于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应当结合银保业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应当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专项费用,对银保销售人员进行内部激励。除银行内部激励机制的奖励外,银行销售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二十三)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行为管控。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沟通,建立销售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着力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和能力,并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控。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做好银行销售人员考证辅导、产品培训等专项工作。商业银行应加强销售人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并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和银保专管员,对销售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十四)积极引导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保险公司要加大对银保专管员的甄选力度,选拔一批品行好、学历高、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银保专管员;要更加重视对银保专管员的教育培训,在控制数量的同时,着力提高银保专管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质;要引导银保专管员将工作重心从产品销售回归到提供培训和售后服务上,由销售行为的实施者转变为销售工作的辅助者。
  (二十五)加强银保单证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银保业务单证管理工作,空白银行保险单应当作为重控单证管理,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单证应妥善管理。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银保单证清理工作,向商业银行通报未核销单证清单并进行核对,对未使用单证进行结转或回缴。商业银行应做好银保单证的管理工作,建立明晰的单证领用、核销流程,明确单证管理责任,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单证的核销和回缴工作。过期的单证必须百分之百回缴销毁,遗失的重控单证应及时登报声明,因单证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将积极推动银保业务监管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双方将定期沟通和交流银保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银保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根据监管需要,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将对全区银保业务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实行同查同处。
  (二十七)加大查处力度。宁夏保监局和宁夏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以销售误导、账外支付代理费用、恶性价格竞争为检查重点,全面检查《监管指引》和《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和宁夏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银保业务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双方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
  附件:1.银保业务自查情况申报表
  2.宁夏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人身险公司标准版)
  3.宁夏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财产险公司标准版)
  4.银行保险风险提示宣传材料使用说明
    附件下载31号文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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