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保险营销员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保险公司是指宁夏辖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宁夏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辖内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和登记管理;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保险营销员诚信信息申报工作,并对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诚信记录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保险营销员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诚信教育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教育管理年度报告。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内容包括《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所列明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投诉记录。
第九条 各类记录的申报单位分别是:
(一)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或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二)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三)投诉记录的申报单位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展业证》时,应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记录程序
第十二条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下文件直接进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披露。
(一)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的文件;
(二)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通报批评的文件;
(三)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营销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保险监管机关正式受理查实的投诉记录,以宁夏保监局营销员投诉记录信息披露意见表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为宁夏保险行业协会时,须经宁夏保监局审核后,方可进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披露。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披露,须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包括:
(一)《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决定等正式书面文件;
(三)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经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审核无误后,进行诚信记录披露。
第十五条 被申报者的行为确认属于《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申报单位应确保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对本人不签字认可的,可以书面函告形式送达给本人或担保人。
第十七条 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名认可或收到函告后2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力。申报单位在接到被申报者的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者做出明确答复。
被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申诉期间,其诚信记录暂停披露。
第十八条 被申报者如对经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2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诉。经宁夏保监局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决定相应处理办法。
被申报人向宁夏保监局提起申诉不影响诚信记录的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对个案进行合议,经三分之二人员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提请宁夏保监局审议。
第二十条 涉嫌犯罪的保险营销员,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宁夏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应在做出披露决定后7日内,由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http://iir.circ.gov.cn)统一公布。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网站公布内容应与申报审批文件或投诉记录信息披露意见表相一致,形成完整的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长期保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后,由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宁夏保监局、行业协会、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法规和监管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