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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细则》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宁夏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和中国保监会《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夏保监局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法制处为局长接待日承办处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各处室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信访事项。

  第三条 局长接待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办理;

  (二)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合理解决诉求;

  (四)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原则上为每月第三个星期三,接待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接待地点为宁夏保监局信访接待室。

  如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因临时原因不能亲自接待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接待。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局长接待日次数应不少于3次。

  第五条 法制处负责做好局长接待日的相关准备工作。每年年初在宁夏保监局网站上公布当年局长接待日的接待时间、接待地点、预约方式和相关要求等。每月局长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应当确定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并在宁夏保监局网站上公告。如局长接待日时间或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因临时原因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局长接待日处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项的反映;

  (二)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八)保监局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局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法制处负责具体的预约登记工作,预约登记应当详细记录预约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预约接待事由等。

  局长接待日以书面约访为主,信访人在局长接待日前4日至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提交《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

  当面提交书面材料不便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宁夏保监局提出参加局长接待日活动的要求。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法制处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前的3个工作日,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填写《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审查意见表》,并按阅示意见将各事项分别交由相关职能处室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对提交预约申请而未能确定为当月局长接待日接待对象的信访人,由法制处负责向信访人说明原因,转入正常信访投诉处理流程办理。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法制处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宁夏保监局认为需要参与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局长接待日前2日,法制处应按照主持接待的局领导的阅示意见通知申请预约接待人员及相关参加接待的人员。

  第九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信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局领导接待情况由法制处负责记录。

  第十条 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接待事项,应当记录被接待人的诉求,接收有关材料,严格按照信访投诉办理程序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对重点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确认。

  第十一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一些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事项办结后,法制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doc
附件3: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会谈记录表.doc
附件4: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审查意见表.doc
附件5:宁夏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日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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