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实现信息调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宁夏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信息,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区别于财务、统计等信息的、反映保险行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信息。调研报告是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对行业内重要的、带有普遍性和趋势性的问题、情况的研究成果和前沿性的理论观点,加以综合分析,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综合信息。
第三条 宁夏保险业信息调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灵敏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编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为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信息调研工作的主体是宁夏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做好信息调研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把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信息和调研报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五条 宁夏保监局办公室是保险业信息调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发布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调研工作,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工作的同志担任信息调研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补充并报宁夏保监局备案。
各单位领导必须增强信息调研工作意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基本的信息调研工作方法和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信息及调研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信息调研工作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加强与业务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确保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信息调研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负责组建本单位的信息调研队伍;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信息调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指定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信息调研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3、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文字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是:
1、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各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各单位所在地区保险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2、负责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调研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3、负责与宁夏保监局经常保持联系,并承办宁夏保监局交办的有关信息宣传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1、可调阅本单位有关内容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2、有权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调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宁夏保监局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调研工作培训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各时期保险业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保监会重大决策的情况;
2、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关心的有关保险业方面的热点问题;
3、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各地市主要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4、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5、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高层人事变动等;
6、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7、调研报告、出国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8、保险行业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9、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问题,各单位领导、不同层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10、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班子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完成一篇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
11、宁夏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12、其他应由各单位采集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阅读、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文字精炼,文法规范,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准确性:信息内容必须准确。无论是观点、材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要力求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大事化小。
2、时效性:要及时采编各类信息,避免迟报、漏报、误报。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综合性情况要经常报送;上级政策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
3、全面性:反映的情况、问题、措施、经验应当结合单位工作的实际,要有新意,同时也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抓信息。
4、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抓住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地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信息,报送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作用的信息。
5、调研报告等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6、信息应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
第十五条 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是信息调研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重大信息放在信息调研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1、各单位落实中央、国家有关保险业的重大决策、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决策情况,要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2、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日内报送;
3、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4、一般事件在7日内报送。
5、宁夏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和成就,各单位取得的重大成果应适时报送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材料。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应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办好自己的内部信息刊物,为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内部刊物应抄报宁夏保监局,但不能替代向宁夏保监局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二十条 信息及调研报告报送前,需经信息调研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重要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向宁夏保监局信息报送分为四类:
1、工作简讯。各单位日常工作、重点计划和重要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围绕不同阶段保险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措施等的简讯类信息。
2、调研报告。各单位对行业发展中重要的、带有普遍性和趋势性的问题、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形成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综合信息。
3、班子成员工作心得。各单位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完成一篇学习心得或调研报告,并计入宁夏保监局机构高管人员档案。
4、先进工作经验交流。各单位,尤其是重点业务领域和基层分支机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措施,加以综合分析,供宁夏保监局工作参考和其他单位交流所形成的综合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宁夏保监局信息及调研报告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对上专报和公开发布三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保险机构、社团组织报送的信息、约稿、调研报告或者领导批登的信息。
1、信息刊物:信息刊物是信息的重要载体。宁夏保监局主办的刊物为《保险信息》及其他刊物。《保险信息》为综合性刊物,不定期出刊,向中国保监会各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厅、政研室、各地市政府、各金融监管单位、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发送。主要反映:(1)保险业落实上级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2)对上级出台的政策的反映;(3)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4)保险业发展、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5)宁夏保监局的重大工作部署;(6)保险业的重大事件;(7)国内外保险业的发展动态;(8)经验交流;(9)其他综合类信息。
2、对上报送信息:向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
3、公开发布:通过中国保监会和宁夏保监局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三条 宁夏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六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四条 信息刊物、编辑刊物依据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宁夏保监局对各单位信息调研工作根据积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向宁夏保监局报送的工作简讯信息记1分,调研报告记3分,班子成员工作心得记3分,先进工作经验交流记3分。
经宁夏保监局《保险信息》采用的加记3分;被中国保监会《值班简报》采用的加记3分;被中国保监会《送阅信息》、《专报信息》、《保险工作简报》、《保险监管参考》、《派出机构情况反映》、《党建工作简报》、《保险组工通讯》等综合信息刊物采用的加记10分;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根据权重分别加记3—10分;被中国保监会、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再加记10分。
第二十八条 宁夏保监局每半年制发各保险机构和社团组织信息调研工作报送要点,按季度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经宁夏保监局领导同意后对信息调研工作考核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长期不报信息、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督促其做出改进,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文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