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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三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六章 违规管理

  第七章 公司管理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宁夏保监局于2005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宁夏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保监办[2005]38号),在本办法印发后废止。

  第三十九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意外,均已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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