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保监发〔2011〕28号
中国人寿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销售模式的管理。一是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二是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三是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二、加强销售行为的管理。一是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二是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三、加强代理关系的管理。一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二是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申报代理资格的,应由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机构报中国保监会西藏监管局核准。三是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
业务,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
四、加强代理费用的管理。一是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二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代理费用应统一转帐、不得现金支付。
五、加强沟通合作、联合执法。一是开展监管协作,加强银保监管合作,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统一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标准,引导银保销售模式平稳转型。二是实施共同检查。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管合作的力度,继续重点整治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恶性价格竞争,并及时向市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西藏保监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