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发〔2010〕5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和补偿功能,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流程。各公司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和完善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准确核定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保相关业务合规开展。
二、加强销售管控。各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政策培训和管控力度,要求销售人员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询问告知,确保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符合《通知》要求。同时,严禁销售人员对《通知》内容进行不当宣传,杜绝销售误导行为。
三、做好宣传解释。各公司应及时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有效提升保险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