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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保监发〔2010〕1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

  各省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根据26号文的要求尽快制定辖区分支机构整改计划。省级保险公司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和具体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各公司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计划和负责整改工作的高管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名单,并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和2011年11月1日前报送中期整改报告和整改完成的总报告。各公司应该认真按照26号文中的整改要点开展分支机构整改工作,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我局将对相关公司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做好整改期间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改建申报工作

  辖区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根据26号文的规定,在整改期间改建为支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改建为支公司适用改建程序;

  2、原按中心支公司层级批准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营业部改建为成都分公司的,适用改建程序;

  3、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心支公司,不适用改建程序;保险公司应申请新设中心支公司,但按照26号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分阶段按时完成现有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

  为更好贯彻落实26号文的要求,保证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即日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申请换发各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时,应提交涉及分支机构整改工作的材料(见附件),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特此通知

  联系人:韩冰

  联系电话:028-86205620

  附件: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材料清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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