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保监局保险许可证换发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保险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序、规范办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四川保监局保险许可证换发工作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保险许可证换发工作的专门部门,加强保险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管理,保持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稳定。
二、2010年7月20日前,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将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联系电话以介绍信或委托书的形式报备我局。报备后如有变动,除公司内部做好交接外,应当及时报告我局,以免贻误工作。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2005年4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保监局许可证办理指南(试行)〉》(川保监发[2005]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简 明 目 录
项目
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收文部门
颁证部门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
2、保监会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
3、换发清单(附件一)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产、寿险处
法制处
如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变更名称,则需提交保监会批准文件;如只是个别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
2、总公司授权文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3、换发清单(附件一)。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产、寿险处
法制处
如总公司授权省级分公司批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还需提供省级分公司的授权文件。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法制处
法制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属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应执行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相关要求。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到期换发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
2、换发清单(附件一)。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法制处
法制处
如保险机构持有2007年8月份之前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则需办理到期换证事宜。(2007年8月之后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毁损遗失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
2、遗失公告。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法制处
法制处
许可证毁损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作废
项目
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收文部门
颁证部门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
1、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
2、辖区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川省级分公司
1、换发保险许可证申请;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的要求提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以及相关报告材料。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办公室
法制处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经营场所
1、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
2、辖区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川省级分公司
1、换发保险许可证申请;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的要求提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以及相关报告材料。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办公室
法制处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到期换证
1、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
2、辖区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川省级分公司
1、换发保险许可证申请;
2、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
法制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毁损遗失补发
1、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
2、辖区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川省级分公司
1、换发保险许可证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遗失公告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
法制处
许可证毁损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作废
项目
代办机构
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
收文部门
颁证部门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名称
1、银邮渠道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类机构、省邮政代理局代为办理;
2、其他渠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1、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复印件;
5、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清单(附件二,代办机构制作出具)。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表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3、复印件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4、换证清单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5、换证清单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中介处
法制处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变更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更营业场所
1、银邮渠道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类机构、省邮政代理局代为办理;
2、其他渠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1、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复印件;
5、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清单附件二,代办机构制作出具。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表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3、复印件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4、换证清单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5、换证清单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中介处
法制处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变更经营场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
1、银邮渠道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类机构、省邮政代理局代为办理;
2、其他渠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书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3、申请书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4、复印件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中介处
法制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有关事项应执行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相关要求。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到期换证
1、银邮渠道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类机构、省邮政代理局代为办理;
2、其他渠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许可证复印件 ;
5、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清单(附件二,代办机构制作出具);
6、达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
7、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清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8、前三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
9、前三年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10、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11、至少两个月的保险代理业务台帐复印件;
12、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关系确认书;
13、中国保监会和四川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银邮类机构提供前9项材料,非银邮类机构提供所有材料)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表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3、复印件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4、换证清单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5、换证清单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中介处
法制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前60日内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一次申请原则不应超过20家。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毁损遗失补发
1、银邮渠道由银行省级分行或法人银行类机构、省邮政代理局代为办理;
2、其他渠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
1、遗失作废公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遗失作废公告原件;
5、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清单(附件二,代办机构制作出具)。
1、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
2、申请表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3、复印件需加盖代理机构红色印章;
4、换证清单需载明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5、换证清单需加盖代办机构红色印章。
中介处
法制处
许可证毁损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作废
附件一:
保险机构换证清单
机构名称 |
机构编码 |
原许可证流水号 |
换证是由 |
变更前名称/经营范围 |
变更后名称/经营范围 |
监管处室意见 |
附件二:
兼业代理机构换证清单
代理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原许可证 流水号 |
经办人(单位) (注:加盖红色印章) |
换证申请 时间 |
换证是由 |
变更前名称/地址 |
变更后名称/地址 |
监管处室意见 |
主题词:保险 许可证 指南 通知
四川保监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