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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辽宁省旅游局
辽保监发[2007]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保合作切实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大连分公司,各市旅游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安全发展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之中,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辽宁保监局和辽宁省旅游局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旅保合作,切实做好我省旅游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新的旅游资源不断被开发,我省旅游业发展迅速。同时,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功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我省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实际需求相比,我省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二是旅游保险体制尚未确立,市场竞争不规范;相关保险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务,有效化解旅游安全风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我省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旅游保险产品投保率明显上升的有利局面。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积极推动建立“旅保合作”机制。辽宁保监局和辽宁省旅游局将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我省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旅游保险推进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将其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每年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要件之一,努力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因各类责任事故所引发的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经济纠纷。四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努力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支持投保方式的改革创新。在认真总结历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改革创新投保方式,也可以采用在部分地区试点的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产品保障全面、网络机构健全、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不断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重点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尤其是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占比较高、同时也是事故责任纠纷较多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食物中毒等风险,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能通过保险有效转嫁风险。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不同类型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游客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以及发生相关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得到有效补偿,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规定,合理确定我省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及医疗保险金额。要积极拓展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游客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大力开发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要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做好对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同时,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为契机,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保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业要在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核赔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省内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保险公司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代理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辽宁保监局将加大经营旅游保险的财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督促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双方还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开展旅游保险诚信经营、诚信理赔和诚信服务等多种活动,提升旅游保险的诚信力度,树立旅游保险的诚信形象,营造旅游保险的诚信环境。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OO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