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发〔2013〕40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
自2012年集中开展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以来,我省银保业务销售误导行为明显减少,取得初步工作成效。但从我局近一阶段暗访检查情况来看,销售误导行为在农村银保市场仍较普遍,部分农村银邮网点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承诺或夸大固定收益、使用“存款、利息、零存整取、支取自由”等概念介绍保险产品。我省农村银保业务规模大、占比高、消费理念不成熟,销售误导极易引发集中退保风险事件。为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银保销售行为提出以下政策要求,请各保险公司和银邮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大在农村市场的执行力度。
一、强化业务合规管控
(一)开辟独立销售专区。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各银邮代理机构应通过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区域向投保人讲解销售。具备条件的银邮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保险销售专柜或销售专区,单独办理保险销售、咨询、退保和满期给付等保险业务,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专柜/专区仅办理保险业务”提示。
(二)具备销售资质条件。银邮代理网点向客户讲解、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本银行销售人员。银邮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公司不得以“网点巡视、客户服务”为由变相在银邮网点从事销售活动。
(三)规范宣传资料使用。银邮代理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能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宣传资料,也不得通过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误导宣传保险产品。
(四)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银邮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二、切实规范销售行为
(五)明确提示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银行保险是由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讲解为“银行理财新业务”,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讲解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六)客观介绍保险利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并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主要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回避保险产品退保损失。
(七)审慎向老龄人群推荐保险产品。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银邮代理机构应从严评估购买需求和缴费能力,如实讲解产品特点,严禁强迫销售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应加强保单信息审查,全面评估其投保意愿,确保客户回访到位。
三、扎实开展风险提示
(八)统一张贴投保提示。银邮代理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亲笔签名、了解犹豫期、分红不确定等关键事项,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量力购买。
(九)全面进行客户回访。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百分之百电话回访,回访话术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当采取面访或信函等形式,确保回访到位。通过回访解答客户疑问,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自身权益。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银保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误导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将严肃依法处理。
河南保监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