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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一)银行邮政类

  银行、信用社、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银邮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省级分行或省级管辖行的注册地在南京市的,由其省级机构直接向我局提出(法人机构注册地在南京市的,由总行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在南京以外的其它银行采用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方式。

  具体可代理险种:人身保险类包括长期寿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类包括家财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其贷款抵押标的物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农业发展银行可核准“农业保险”;对于业务经营范围中无“贷款”项目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不予核准代理家财险以外的财产保险;对于不从事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的银行机构不予核准代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二)保险公司类

  保险公司类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由江苏省分公司统一向我局申请,具体代理险种不超出被代理公司经营范围。

  (三)其他金融类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采用保险公司代为申报的方式,实行逐案审核,具体可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非金融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指导其准备相关材料。

  (一)基本要求

  1、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则上注册资本(实收)在200万元(含)以上;

  2、主营业务正常,原则上最近一个年度的业务收入应在500万元(含)以上;

  3、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经营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持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1人;

  6、申请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险种分类审核原则

  1、车商类

  主营业务范围必须包含“汽车销售”,可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代理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航空售票点类

  旅行社,旅馆,港口和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单位,航空售票点,主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旅游或导游”、 “客运”、“机票服务”业务的单位,可代理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或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3、劳务公司类

  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等主营业务范围含“劳务派遣”的单位,可代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4、货运公司类

  物流公司,货运公司等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代理货物运输保险。

  5、建筑工程类

  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代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

  船舶保险、能源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险、农业保险、科技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专业性险种,实行个案审核,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原由。

  三、其他要求

  1、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2、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同时提交上一年度代理保险业务收入统计表

  3、各机构要严把材料申报关,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保险公司在代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时,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从严审核,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机构一律不得代为申报。

                                                                                                    江苏保监局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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