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办发〔2013〕40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辖内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管,促进保险机构依法稳健经营,我局制定了《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照该《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我局报送履职行为报告。
二、履职行为报告应由报告对象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2013年上半年履职行为报告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林彦
联系电话:0591-87801956
传真:0591-87871557
电子邮箱:cx87871557@126.co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履职行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履责情况的监管,规范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机构依法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对象为辖内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指经保险监管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任职的各商业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第四条 履职行为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报告对象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报告。
第五条 履职行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管理现状的基本判断、认识。
(二)报告期内在公司合规经营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理赔服务管理等方面所主导或参与的主要工作、决策规划等。
(三)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上所主导、参与的主要工作。
(四)推动公司内部审计、稽核所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工作。
(五)其它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作。
第六条 福建保监局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报告纳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档案管理,作为考查其综合业务素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福建保监局可以对履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其总公司反馈。
第八条 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人所有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