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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管理和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3〕4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管理和投标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除应具备《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经营健康保险业务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二)在拟开展大病保险地区已设立分支机构;

  (三)省内分支机构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大病保险业务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

  二、 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请于2013年7月12日前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一)开展大病保险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及开展地区的文件;

  (三)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的书面承诺;

  (四)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医保管理经验和技术、大病保险业务处理流程、财务核算体系、信息系统介绍,其中业务处理流程包括参保人员信息采集、保全操作、理赔服务、纠纷投诉处理、应急预案等;

  (五)拟开展大病保险地市;

  (六)经保监会备案大病保险产品的条款(可以只提供产品全名);

  (七)大病保险业务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

  (八)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服务人员清单。

  三、黑龙江保监局综合评估申报公司的大病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单。未取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与大病保险投标。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成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招投标信息事前报告和合作协议事后备案等工作。

  拟应标保险公司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通过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黑龙江保监局报告拟投大病保险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时间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签署后,应在1个月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协议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密封送至黑龙江保监局。

  五、应标保险公司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应标保险公司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严禁损害参保(合)人权益。

  六、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违反《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黑龙江保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再将其省级分公司列入资质名单,其分支机构3年内不得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附件:1.省级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资格申请表

        2.大病保险招投标信息报告表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3年7月4日
附件:黑保监发2013-44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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