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北京电话销售业务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对《通知》实施前已在京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按照《通知》要求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建工作。
二、保险公司对上述已设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的,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改建申请及中国保监会《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包括:
(一)改建申请书;
(二)改建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电销中心所在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三)改建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关学历学位证明。
北京保监局将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对改建机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申请人获得电销中心批准的,应持北京保监局批复和申请人业务范围授权书到北京保监局打印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保险公司仅使用其他机构的场地和席位,派驻销售人员开展电销业务的,按照自建电销中心进行管理。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电话保险销售,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告知其执业证书号码;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六、各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书面报告上年度电话销售业务经营情况,并填写电话销售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电子文件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circbj_sx@circ.gov.cn)。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话营销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