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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办发〔2012〕3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更好地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保监会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特邀廉政监督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纪委发〔2012〕7号),我局重新修订了《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工作规则(闽保监办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福建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使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范围

  (一)特邀廉政监督员从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社团中聘请,可以是从事综合管理、纪检监察、内控合规、财务审计、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从保险机构中聘请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应当包括各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与保险行业有工作联系或对保险业有所了解的保险业外人员。

  第三条 聘请条件

  (一)受聘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二)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关心保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与履职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工作经历和监督能力;

  (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五)有较高的威信,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身体健康;

  (七)与福建保监局工作人员没有亲属或涉及利害关系的。

  第四条 聘请程序

  (一)福建保监局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

  (二)有关单位根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求本人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福建保监局反馈《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

  (三)福建保监局审核同意后,向确定的监督员颁发聘书,书面通知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单位,并在保监局网站公布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单位及名单。

  第五条 聘请期限

  特邀廉政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连续聘请一般不超过两届。聘期届满后,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特邀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福建保监局。并由所在单位向福建保监局反馈《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更换推荐表》(见附件2),重新推荐1位监督员候选人。福建保监局审核同意后,向该监督员颁发聘书。原监督员同时解聘。

  第六条 聘请解除

  特邀廉政监督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福建保监局可研究决定提前解聘:

  (一)在聘请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欠佳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四)受聘期间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动,聘请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第七条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

  1.反映福建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情况;

  2.反映、传递保险活动当事人对保险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廉政规定的检举和投诉;

  3.对保险监管工作和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4.协助福建保监局了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办理福建保监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权利

  1.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时,可以向福建保监局纪委、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反映至中国保监会纪委、监察局);

  2.听取福建保监局对问题处理情况的反馈;

  3.参加福建保监局举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问卷调查或教育培训活动。

  (三)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公正严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福建保监局的有关工作内容。

  第八条 履职方式

  特邀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向特邀廉政监督员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在本单位系统内公开监督员的受聘情况,便于监督员收集掌握情况。

  特邀廉政监督员发现福建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对保险业行风建设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件或当面提交等形式向福建保监局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一)联系电话:0591-87828751;

  (二)传真:0591-87767956;

  (三)信函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1层福建保监局纪检监察处

  第九条 福建保监局纪检监察处负责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工作。

  (一)建立信息直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投诉、举报信息或工作意见、建议进行登记、归类;并按程序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后,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特邀廉政监督员;

  (二)对反映并经核实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行风建设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保监会纪委、监察局;

  (三)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或工作会议,组织特邀廉政监督员参加福建保监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问卷调查或教育培训活动;

  (四)不得泄露特邀廉政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对特邀廉政监督员因反映情况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查清事实,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

  (五)特邀廉政监督员任期届满时,对特邀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特邀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所聘请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名单统一以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向保监会纪委、监察局备案(邮箱地址为teyao@circ.gov.cn);

  (七)其他促进特邀廉政监督员发挥作用的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闽保监办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推荐表

推荐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所在部门

办公电话

手 机

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 务

传 真




附件2

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更换推荐表

办公电话

手 机

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更换原因

我公司原担任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同志,因,无法再继续履行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职责,根据《福建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要求,经过审慎考虑,决定重新推荐同志为特邀廉政监督员,代表我公司对福建保监局执法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反馈。

重新推荐的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基本信息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 别

政治面貌

所在部门

职 务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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