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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保监局关于规范发展黑龙江保险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3〕3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及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保监局关于规范发展黑龙江保险业的意见》(黑保监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

  (一)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将《意见》转发至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要将《意见》精神传达至所辖展业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专门召开会议,集中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实质,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

  (三)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学习传达《意见》精神,确保本单位负责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于6月30日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二、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前期存在的不合规和不符合《意见》要求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于7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在上述报送黑龙江保监局的书面报告上签名确认。黑龙江保监局将视情况抽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国辉

  联系电话:0451-51958008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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