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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提供)

  

  渝保监发〔201340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提前安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在610日前,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重庆保监局

                     2013426

   

   

   

   

   

  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稳妥推进、新旧衔接、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在保持现有保险销售从业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审慎稳妥、分步骤推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非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销售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员工制、非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暂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重庆辖区内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持有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级: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 证),从业区域为全国。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从业区域为重庆市行政辖区。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C证),从业区域为持有人住所所在乡镇行政辖区。

  第六条 取得不同等级销售从业资格的人员,按以下条件销售相应的保险产品:

  (一)取得A证的人员:可销售所有保险产品。

  (二)取得B 证的人员:

  销售普通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类产品、分红型产品、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应参加所在机构至少30学时的岗前产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销售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应参加所在机构至少40学时的岗前产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除参加所在机构至少40学时的岗前产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外,还应拥有1年以上的寿险销售经验且无行业不良从业记录。

  (三)取得C证的人员:可销售普通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类产品、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

  第七条 20137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重庆保监局申请换领A证。201371日之前取得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继续使用。

  第八条  201371日起,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A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报考B证的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报考C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A 证暂不设有效期,B证和C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2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申请人具有以下行为,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一)3年内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二)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从业资格证书分级分类要求,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方能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由以下机构发放:

  (一)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法人机构或市级分公司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法人机构或市级分公司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法人机构或市级机构统一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相关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不同等级从业资格证书限定的从业区域和可销售产品进行执业信息登记,发放执业证书,不得向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按照持有人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等级,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持有人的执业区域和可销售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  执业证书实行每年年检制度。由重庆保监局对从业人员执业合规情况及培训情况进行审查或检查。

  第十六条  执业证书可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印制,20137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执业证书。201371日之前已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应于2013101日之前更换为新版执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重庆保监局负责统筹辖区内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重庆保监局授权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和维护考试电子数据。市保险行业协会按季向重庆保监局提交相关考试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保监局书面报送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2013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中国保监会监管要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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