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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提供)

  

  渝保监发〔201348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附《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各公司应认真研学《指引》和《通知》,搞懂政策,对照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和依法上报机构设立事项,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盲目投入造成损失。

  二是各公司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原《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96号)和《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重庆保监局编印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

  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5)

  二、受理形式(5)

  三、受理时间(5)

  四、材料规范性要求(5)

  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5)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 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7)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10)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13)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5)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6)

  六、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8)

  第二节 中介机构

  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22)

  八、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25)

  九、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27)

  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0)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2)

  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4)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36)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38)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39)

  十六、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审批(40)

  十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解散审批(40)

  十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审批(41)

  十九、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42)

  二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42)

  二十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42)

  二十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43)

  二十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45)

  二十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    (46)

  
  

  第三节 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类型      (47)

  二、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         (47)    

  三、许可证申领      (47)

  四、许可证保管      (48)

  
  

  第三章报告事项

  第一节 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49)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49)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撤职、开除(50)

  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50)

  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51)

  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51)

  七、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51)

  第二节 中介机构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52)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53)

  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53)

  十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54)

  十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55)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5)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56)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57)

  十六、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57)

  十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8)

  十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58)

  十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59)

  二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   (59)

  第一章 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

  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决定、文书送达四个环节。

  重庆保监局在法制处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接收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区别各类情况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受理形式

  重庆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对外开展服务,负责重庆保监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保险许可证管理、行政许可公众咨询等有关事项。

  三、受理时间

  原则上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定于每周四受理(遇节假日顺延)。

  四、材料规范性要求

  申报材料应在封面注明申报保险机构名称,后附材料目录和所在页码。材料附件每页应按顺序标明页码,并统一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到材料完备、内容真实、文字准确、页面整洁、印章齐全。

  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

  6、《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

  7、《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

  8、《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9、《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

  10、《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11、《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12、《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

  13、《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1、在重庆有市级分公司的,由市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也可由总公司直接提出申请。

  2、在重庆无市级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反洗钱材料:包括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

  2、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

  3、前述第4项“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制定的未来3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以及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4、在重庆市未设省级分公司的,前述第9项规定的声明由总公司出具;

  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筹建负责人是指负责筹建工作、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

  6、电子版申请材料是指通过保监会开发的“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 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7、除电子版申请材料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8、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9、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审批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 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4)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11、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批条件说明

  1、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质量过硬,保障运营、强化服务”的原则。

  2、重大行政处罚包括:(1)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2)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3)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1、重庆保监局受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重庆保监局将下发书面筹建通知。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重庆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5、各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向重庆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分支机构设立计划,重庆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申报前指导。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

  (一)报告人

  由申请设立机构的申请人报告。

  (二)报告材料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报告材料说明

  1、开业验收报告应写明筹建机构获准筹建的具体日期、筹建通知的文号以及申请人对筹建机构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明确意见。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营业场所情况、办公设施情况、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计算机网络情况、保险产品及相关单证准备情况。营业场所情况应说明具体地址、周边情况、面积大小、装修装饰等情况。营业场所具体地址应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相符合,如出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导致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3、拟任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简历表》,拟任负责人需要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另行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4、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应包括内设部门和岗位名称、内设部门和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内外勤人员花名册等内容,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年龄、学历、岗位、从业资格编号、身份证号码等要素。

  5、人员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应具体说明筹建期间举行的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授课教师等情况,应附相关培训计划和培训课表。

  6、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或有出租赁权的证明。

  7、根据重庆市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备案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提供抽查合格证明。乡镇分支机构可提供消防管理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不必要求其出具消防证明,申请人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即可。

  8、电子版申请材料是指通过保监会开发的“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9、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0、除电子版申请材料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审批条件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条件说明

  1、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适当,营业场所应选择当地主要街道,尽可能选择商业金融集中区,周围环境与业务经营相称。

  (2)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中心支公司300平方米,支公司、营业部200平方米、区县级营销服务部150平方米,乡镇营销服务部60平方米;

  (3)营业场所的装修与布局满足安全、适用、整洁的需要,风格与形象应统一,应专门设置客服柜面和张贴栏;

  (4)单证、档案有独立、安全的存放地点;

  (5)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配备了必要的设施,符合消防要求,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应有符合要求的独立机房,机房建设符合计算机场地建设标准;

  (6)办公设备齐全,满足营业需要;

  (7)营业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2、拟设机构设置了必要的内设部门和岗位。部门和岗位的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且与拟设机构职能相适应。

  3、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可以是上级机构制定要求统一执行的制度,也可以是拟设机构适用的制度。内控制度应符合保监会对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

  4、信息系统及网络建设符合以下要求:

  (1)电脑软硬件配置能满足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2)具有合适的业务、财务管理软件;(3)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应无缝对接;(4)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5)网络建设符合有关规定:分公司必须具备2条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支公司及中心支公司至少具备一条专线;"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过相应层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与机构设立申请(开业报告阶段)同时申请并得到核准;拟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经法规测试合格;拟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6、关健岗位人员和柜面服务人员已到位;有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中心支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支公司及区县级营销服务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营业部、乡镇营销服务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有足够的持有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乡镇营销服务部不少于10人,其他分支机构不少于30人;来自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员,其离职手续齐全。

  7、内外勤人员的岗前培训档案齐全、合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投诉处理、反洗钱等,其中对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现场抽查情况良好。

  8、保险条款及有关单证、宣传资料准备到位,内容符合监管规定。

  (六)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有关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损毁、遗失的,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和领取新证。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一)申请人

  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统一提出。

  (二)申请材料

  1、改建申请书;

  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10、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12、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前述材料的具体说明可参考“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和“分支机构开业报告”两部分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过拟改建分支机构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3、除电子版申请材料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审批条件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条件说明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层级分支机构的开业标准。

  (六)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2、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一)申请人

  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

  (二)申请材料

  1、撤销请示文件;

  2、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3、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方案;

  4、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撤销请示文件应说明具体说明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

  2、后续业务处理方案应说明现有业务情况,以及对有效保单的保全业务、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的处理方案;

  3、其他善后事宜处理方案包括现有工作人员的处理、营业场所的处理及其他与机构撤销有关的事宜处理。

  (四)审批条件

  申请撤销的理由充分,善后事宜的处理妥当。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一般情况下应保持机构的稳定性,当出现连续3年严重亏损或总公司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可以撤销分支机构。

  2、善后事宜已处理妥当或处理方案详细可行,撤销机构不会造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损害。

  (六)注意事项

  1、重庆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撤销申请。

  2、自批准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4、分支机构撤销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收到撤销批复之日起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向重庆保监局报告;

  5、频繁撤销分支机构会影响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一)申请人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总公司提出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统一提出。

  (二)申请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请示;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消防证明;

  4、营业场所照片;

  5、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变更营业场所请示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包括现有营业场所的租赁时间)及变更前后的准确地址,并与提交的电子材料一致;

  2、提供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或有出租权的证明。

  3、根据重庆市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供消防备案证明;备案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提供抽查合格证明。乡镇分支机构可提供消防管理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4、营业场所照片应包括远景、近景和室内照片,远景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方位和所在楼宇情况,近景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门牌号码和出入口情况,室内照应能显示营业场所的功能分布、室内办公设备的陈设等情况;

  (四)审批条件

  1、变更原因或理由真实合理;

  2、变更后的营业场所使用合法,且相对固定;

  3、变更营业场所不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不存在以变更营业场所之名撤销分支机构或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形;

  2、新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标准: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300平方米,支公司、营业部200平方米,区县级营销服务部150平方米,乡镇营销服务部60平方米;

  3、无特殊原因,营业场所3年内不予变更。

  (六)注意事项

  1、应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2、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保监局缴回旧证,换领新证。

  六、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总公司提出,分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分公司统一提出。

  (二)申请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请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页和签章页复印件;

  6、拟任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还应提供证明其符合任职经历条件的材料;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和履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书;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和履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书。

  9、电子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核准请示应说明拟任高管姓名、拟任机构全称、拟任职务;

  2、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表格;

  3、证明其符合任职经历条件之一的材料是指能够证明任职经历的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4、申请核准新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与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同时提出;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机构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两年内两次、五年内三次或累计有五次更换保险公司的视为频繁更换;

  6、拟任职务名称应符合保监会的要求,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管名称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和营业部的高管名称为经理;

  7、除电子材料外,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按监管规定参加有关培训,并通过监管机关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3、具备相应的学历;

  4、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

  5、具有相应的任职经历;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7、知晓反洗钱法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到位,清楚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要求。

  8、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五)审批条件说明

  1、参加重庆保监局组织进行的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成绩合格。

  2、学历符合以下条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A、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B、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C、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D、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E、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F、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G、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3、从业年限符合以下条件:

  (1)市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2)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3)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年限可以减少2年。

  4、任职经历符合以下条件:

  (1)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A、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B、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C、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D、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E、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2)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A、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B、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C、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D、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E、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5、不存在以下禁任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5)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6)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14)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6、拟任高管人员五年内四次更换保险机构任职的,从严审批。

  (六)注意事项

  1、重庆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但新设中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被任命;

  (2)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3)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10)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5、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6、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原则上不得在公司外兼任管理职务,原则上也不得兼任公司内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2)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3)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7、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中介机构

  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材料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6、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8、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1、设立公司可行性报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拟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

  14、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5、业务人员的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7、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8、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19、投资人(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0、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自然人股东简历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发起人简历参照该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内容;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4、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电子数据信息全部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公司名称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与全国现有的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同;

  9、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申请时,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违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审批条件说明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营区域为重庆市内的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重庆市的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组织机构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并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3、住所原则上应位于写字楼,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4、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有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有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1、经营区域为重庆市内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重庆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重庆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重庆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3、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八、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材料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6、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8、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1、设立公司可行性报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拟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4、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5、业务人员的有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7、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8、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19、投资人(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0、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自然人股东简历指《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发起人简历参照该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内容;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4、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公司名称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与全国现有的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同;

  9、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申请时,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违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审批条件说明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组织机构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并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3、住所原则上应位于写字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4、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有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有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1、由重庆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3、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4、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九、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材料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6、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8、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1、设立公司可行性报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拟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

  14、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5、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7、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8、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19、投资人(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0、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自然人股东简历指《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发起人简历参照该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内容;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4、公司住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公司名称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与全国现有的保险机构(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同;

  9、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申请时,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违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审批条件说明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少于2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组织机构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并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3、住所原则上应位于写字楼,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4、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有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有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1、由重庆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20日完成),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0日完成)。

  2、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3、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4、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二)申请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反洗钱内控制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0、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1、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前述第3项材料,不设董事会的提供执行董事签署的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定;

  2、前述第5、6、7项材料,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3、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4、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6、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保险代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2、注册资本达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

  2、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分公司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营业部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办公设施齐全。

  (六)注意事项

  1、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2、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200万元,且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在重庆市内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

  (二)申请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反洗钱内控制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2、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前述第3项材料,不设董事会的提供执行董事签署的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定;

  2、前述第5、6项材料,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3、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4、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6、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保险经纪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2、注册资本达到《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以《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

  2、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分公司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营业部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办公设施齐全。

  (六)注意事项

  1、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2、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至2012年9月30日,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

  
  

  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拟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二)申请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反洗钱内控制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2、电子数据信息。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前述第3项材料,不设董事会的提供执行董事签署的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定;

  2、前述第5、6项材料,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3、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4、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还应同时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②设置了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6、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内控制度健全,反洗钱控制符合相关要求,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2、注册资本达到《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以《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

  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

  2、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分公司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营业部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办公设施齐全。

  (六)注意事项

  1、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二)申请材料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6、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三)申请材料说明

  1、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决议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拟任用高管人员的决议由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决议。

  2、担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提供《资格证书》。

  3、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由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表格,专业代理机构人员填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经纪机构人员填写《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公估机构填写《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4、电子数据信息已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

  (四)审批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知晓反洗钱法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到位,清楚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要求。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审批条件说明

  1、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1项条件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2项条件的限制。

  2、应参加重庆保监局组织的法规测试,成绩合格。

  3、无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9)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10)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拟任高管人员五年内四次更换保险机构任职的,从严审批。

  (六)注意事项

  1、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2、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3、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4、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5、 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二)申请材料

  1、动用保证金请示;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提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3、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4、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5、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三)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保证金:

  1、许可证被注销;

  2、注册资本或出资减少;

  3、投保符合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意事项

  1、许可证被注销或者投保符合条件的责任保险,可以全部动用保证金;

  2、注册资本或出资减少等情形,可以动用超过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以上的部分。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二)申请材料

  1、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请示;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8、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10、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审批条件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条件,保险公估机构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条件;

  2、内部管理规范,能正常经营;

  3、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已进行有效整改;

  4、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四)注意事项

  1、不予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

  2、准予延续有效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及时缴回原证,领取新证;

  3、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十六、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一)申请人

  拟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二)申请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请示;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实施方案;

  6、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审批条件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十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解散审批

  (一)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二)申请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申请表》,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申请表》;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4、清算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

  取得保监局批准后,方可组织清算、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十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依照新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程序申报。

  跨区域各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合并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国性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二)合并重组的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机构情况说明。

  合并申请由拟设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应致函相关保监局了解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申请机构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持批复到各保监局更换相关许可证。

  
  

  十九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依照新设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程序申报。

  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由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二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相互转制审批

  依照新设保险经纪机构程序申报。

  申请前注册资本已达到拟设机构要求的,验资报告可由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替代;申请前注册资本未达到拟设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提供增资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二十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拟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提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提供《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提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审查条件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申请人员无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注意事项

  1、重庆保监局委托重庆市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发放资格证书。

  2、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二十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可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代为申请,银行、邮政类机构由其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可由其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增资格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新增资格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6、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增资格申请表应包含:《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兼业代理人申明》及《新增资格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填写《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银邮专用)及《新增资格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2、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批事项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代办保险公司出具的对申报机构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2)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3)申报前半年的营业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五)审批条件说明

  1、银行邮政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其市级机构应具有兼业代理资格;

  2、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内部管理良好;

  (2)有专人管理保险代理业务,了解保险中介监管法规。

  (六)注意事项

  1、银行、邮政类机构各级营业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均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兼业代理人因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二十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一)申请人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一般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申请,银行、邮政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由银行、邮政的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可由其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表》;

  6、缴回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7、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延续资格申请表应包含:《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兼业代理人申明》及《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填写《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银邮专用)及《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2、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及以上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兼业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批事项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前半年的营业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2)盖有申报单位印章的前一个月代理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台帐复印件;

  (3)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四)审批条件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主营业务经营正常;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6、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7、代理保险业务中未发生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注意事项

  准予延续有效期的,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缴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证,领取新证。

  
  

  二十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

  (一)申请人

  保险兼业代理人变更代理险种申报一般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申请,银行、邮政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由银行、邮政的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国有大中型企业可由其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缴回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5、申报数据盘。

  (四)审批条件

  1、变更险种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第三节 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类型

  重庆保监局颁发的许可证有以下几类,统称为保险许可证: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4、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5、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2、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3、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4、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三、许可证申领

  (一)材料要求

  1、领取许可证委托书;

  2、领取人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许可证因遗失申领新证的还需提供:许可证遗失书面说明、刊载许可证作废声明的报纸。

  (二)材料说明

  1、书面说明应加盖保险类机构印章,兼业代理机构应加盖兼业代理机构印章,说明许可证遗失的大致时间、机构名称、机构编码、发证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码等内容;

  2、声明作废的报纸应提交声明所在版面的整版;

  3、领取人员的身份证明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许可证保管

  1、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2、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3、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章 报告事项

  第一节 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一)报告人

  市级分公司变更名称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分公司报告。

  (二)报告材料

  1、提交书面报告文件;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自变更名称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报告。

  2、报告文件应说明变更名称原因、变更后的机构全称等事项。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任职、免职决定或批准其辞职的文件复印件;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及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护照、劳动合同签章页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的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

  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通过保监局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5、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未通过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保监局将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或更换负责人。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作出撤职、开除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处分决定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解除职务书面文件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解除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解除职务、终止劳动关系书面文件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作出的暂停职务文件的复印件;

  3、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书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七、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

  (一)报告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

  (二)报告材料

  1、书面报告文件;

  2、公司内部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决定文件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

  2、指定临时负责人条件: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4)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临时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不得连续指定。

  
  
  

  第二节 中介机构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营业部名称变更可由分公司报告。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变更可由分公司报告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住所变更还应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转让协议书;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主要股东或出资人是指持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出资比例为5%以上的出资人。

  
  

  十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转让协议书;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8、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9、新增投资人(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重大变更是指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变更;

  4、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违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转让协议书;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8、新增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9、新增投资人(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提交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4、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违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7、代理的保险公司开具的代理保费、佣金己结清的证明;

  8、清算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六、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变更组织形式的还应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解散的还应提交清算组织、负责人情况及清算方案。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因分立、合并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十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有关任免决议或决定文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有关任命决议或决定文件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2、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

  (一)报告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报告材料

  1、报告文件;

  2、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应当自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分别报告。

  
  

  二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

  (一)申请人

  保险兼业代理人变更事项一般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报告,银行、邮政类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由银行、邮政的市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统一报告。

  (二)申请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银行邮政类机构使用银邮专用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缴回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5、数据盘;

  (三)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保监局报告。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重庆保监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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