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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福建保监局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13〕2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对截至2012年底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49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4件(详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另行注明废止时间的除外。

  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件(详见附件3)。

  四、对现行有效的1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进行如下修改:

  监管专员分工表

  监管专员

  王孟雄、梁彦

  何桓、肖颖

  杨智明、许朗

  林晔、王婷

  联系公司

  联系电话

  国寿、人民人寿、平安养老、人保健康、和谐健康、泰康养老、中美联泰大都会

  88011255

  平安、民生、信诚、农银、国泰、信泰、中宏

  87871508

  新华、泰康、生命、合众、英大、幸福、海康

  87827089

  太保寿、太平、中英、华泰、君龙、阳光、百年

  87811397

  (四)将《关于加强福建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的通知》(保监闽发〔2003〕109号)标题及正文内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均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将正文中的“我办”均修改为“我局”。

  (五)将《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24号)“三、及时做好2004年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工作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该《指引》和我局《关于报送2004年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情况的通知》(闽保监传[2005]3号)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04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引》第十条所列事项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必须实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格式。各机构务必于2005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2004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审计报告,报送的材料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本机构的公章”修改为 “三、及时做好财务报表外部审计工作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该《指引》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引》第十条所列事项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必须实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格式。各机构务必于每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审计报告,报送的材料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本机构的公章” 。

  (六)将《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闽保监发〔2006〕105号)第六点中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修改为“保险代理手续费发票”。

  (七)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保监发〔2007〕121号)“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关于印发<福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保监发〔2008〕8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三大类。”修改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2.将第三条“福建保监局负责对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修改为“福建保监局负责对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进行真实性审核”。

  3.将第四条“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营销员表彰记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保险监管部门受理和自身直接受理的投诉记录的完整性审核登记和日常管理。”修改为“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营销员表彰记录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的完整性审核登记和日常管理”。

  4.将第三章“诚信记录审核登记”中的“各审核登记机构”修改为“审核登记机构”。

  5.将第十七条删除。

  6.将第十九条“有关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申报表、登记表等)由该项记录的审核登记机构负责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修改为“有关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申报表、登记表等)由审核登记机构负责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

  7.将第二十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福建保监局书面报送该季度由本机构审核登记的营销员诚信记录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福建保监局书面报送该季度审核登记的营销员诚信记录情况统计表”。

  8.将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未按本规定及时登记或报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修改为“保险公司未按本规定及时报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

  (九)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73号)第四点“四、严格兼业代理手续费结算。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代理业务结算表,以转账方式据实支付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支付,同时必须取得兼业代理机构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发票代替。严禁保险公司向不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通过业务员、营销员私下暗中向其支付手续费”修改为“四、严格兼业代理手续费结算。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代理业务结算表,以转账方式据实支付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支付,同时必须取得兼业代理机构出具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发票,不得以其他名目发票代替。严禁保险公司向不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通过业务员、营销员私下暗中向其支付手续费”。

  (十)将《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的通知》(闽保监发〔2011〕119号)第三点第一段“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修改为“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5000元”。

  (十一)将《关于严格执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135号)第一点报送电子版报告及报表的电子邮箱变更为fjjcc@circ.gov.cn”。
  

  附件:1.福建保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福建保监局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行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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