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3〕17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厦门保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决定对我局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或修改(修改后的全文见附件):
一、对《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险销售人员不良从业行为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厦保监发〔2011〕6号),予以废止。
二、修订《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厦保监发〔2009〕71号)
(一)将原通知第二条第(一)点中的“严禁以个人形式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修改为“严禁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组织产品说明会”。
(二)在原通知第二条第(五)点中增加“在正式介绍保险产品前,应当向客户完整播放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消费者教育视频,提示消费者正确了解产品说明会”的内容。
三、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管理的通知》(厦保监发〔2010〕41号)
(一)增加第一条失效保单定义:“本通知中失效保单包含在宽限期结束后未及时缴费导致效力中止的保单(以下简称为‘效力中止保单’)及合同效力中止满2年未办理复效手续导致效力终止的保单(以下简称为‘永久失效保单’)。”
(二)将原通知第二条予以整合修改,区分效力中止保单和永久失效保单的回访要求(具体内容见修订后条文)。
(三)将原通知第三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将失效保单纳入日常回访管理中,建立健全失效保单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因非客户原因造成保单失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修订《关于印发<厦门地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预防和处置制度>的通知》(厦保监发〔2012〕20号)
(一)在第5章回访管理中增加四项内容,一是“涉嫌销售误导的回访问题件”的定义;二是对查实存在问题的销售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保险公司应建立涉嫌销售误导的回访问题件、投诉件与销售人员佣金结算挂钩的机制。其中,对回访中发现的涉嫌销售误导问题件,应暂缓向该问题件销售人员支付佣金,待处理完成再根据销售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扣发或支付。对查实确认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应向该销售人员追回涉诉保单已发放的佣金。
(二)在原制度第十八条客户投诉管理系统的信息要素中增加“合规部门对案件审核意见”和“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2项。
(三)删除原制度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7月30日前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内部流程、制度的修订完善以及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
五、修订《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厦保监发〔2010〕67号)
(一)将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合并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个审批事项。筹建和开业成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中的两个阶段。
(二)将分支机构设立分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两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除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向厦门保监局提出申请。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阶段的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分类监管指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和偿付能力细化要求等。
(四)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阶段的报送材料、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修订报送材料内容,包括无需保险公司再次提交申请,只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等。
(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的报送材料、审核要求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改建的报送材料和审核标准参照分支机构开业标准等。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