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1号)有关要求,新疆保监局对原《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分为《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和《新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两项,现将修订后的《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1日起施行的《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新保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新疆保监局
2013年4月7日
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事项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总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8.电子化数据文件;9.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决定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注意事项 |
1.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2.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事项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第一阶段):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 电子化数据文件;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一、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1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二、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收到保险行政处罚的;4.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收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筹建通知。 |
注意事项 |
1.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2.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3.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发;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5.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6.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尚未完成的,可以提供最近区间已完成的相关报告,并附说明。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筹建工作完成后,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包括以下材料(第二阶段):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 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 电子化数据文件;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注意事项 |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2.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事项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1.改建申请书;2.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4.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7. 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8.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9.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10.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12.机构电子客户端信息。(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注意事项 |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2.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3.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4.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6.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尚未完成的,可以提供最近区间已完成的相关报告,并附说明。 |
事项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申报材料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上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4. 电子化数据文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注意事项 |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事项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申报材料 |
1.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4. 电子化数据文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注意事项 |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撤销,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事项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申请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申报材料 |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6. 电子化数据文件;7.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1.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6.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7.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1)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8.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办理部门及 审查期限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新疆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注意事项 |
1.经保监会授权,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新疆保监局办理;2.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3.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4.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5.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第二部分:报告类事项指引
事项一、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关于印发《新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测试工作规程》的通知 |
报送材料 |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3.任命决定;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5.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6.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测试申请表;7.任职测试通知书;8.任职测试成绩单;9.任职测试答卷;10. 电子化数据文件;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职人员接受任职测试前应当符合任职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作出任命决定前向保险营销服务部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参加任职测试; 3.任职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拟任职人员流动至同业公司的,无须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
事项二、保险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
报送材料 |
1.保险机构名称变更报告;2.保险机构许可证原件;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保险机构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2.因上级机构层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其上级机构层级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4.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5.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事项三、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
报送材料 |
1.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报告;2.总公司对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书;3.保险机构许可证原件;4. 电子化数据文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保险机构应当自业务范围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2.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3.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
事项四、保险机构许可证遗失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
报送材料 |
1.保险许可证遗失报告;2.省级公司对许可证遗失的处理措施;3.刊登保险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许可证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2.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
事项五、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报送材料 |
1.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2.任命决定;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临时负责人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
事项六、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报送材料 |
1.任职报告;2.已获准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
注意事项 |
1.同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是同级职务;同一保险公司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是同级职务;同一保险公司各支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主持工作)是同级职务。 |
事项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 | |
报送人 |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法律依据 |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报送事项 |
1.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2)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3)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4)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5)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2.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 3.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1)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5)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
办理部门 |
按照新疆保监局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