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
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3年4月11日
浙江保险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系统评价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浙江辖区内(不含宁波)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考评对象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单独考评,纳入对其省级分公司的考评当中。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机构年度保险统计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履行监管规定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考评计分标准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制度建设和保险统计管理工作;
(二)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三)保险统计分析工作;
(四)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统计管理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
(五)其他与保险统计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保险统计制度建设和保险统计管理工作考评标准(25分):
(一)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相适应的统计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5分)。
(二)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按时将指定或变更的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向浙江保监局报告(2分)。
(三)统计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熟悉,具备基本的业务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能够认真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不断、资料不乱(5分)。
(四)制定完善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人员实施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其他统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成绩良好(5分)。
(五)定期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3分)。
(六)统计设备配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5分)。
第六条 统计信息报送和披露工作考评标准(30分):
(一)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全科目数据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确保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与机构帐表数据的一致性(15分)。
(二)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浙江保监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5分)。
(三)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5分)。
(四)其他在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方面所做的工作(5分)。
第七条 统计分析工作考评标准(30分):
(一)按照浙江保监局要求及时报送季度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10分)。
(二)季度分析报告能归纳总结机构业务发展基本特征和波动情况,挖掘深层次原因,对异动指标和公司特色业务做深入分析,反映出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10分)。
(三)不定期主动汇报机构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各项业务政策执行情况、经营模式创新情况、机构业务新的增长点等信息(10分)。
第八条 统计调查工作考评标准(15分):
(一)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统计管理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工作(10分)。
(二)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调查报告、专项分析报告(5分)。
第九条 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况,浙江保监局将对保险机构综合评分进行扣减:
(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出现漏报、错报或与机构实际经营数据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出现重大数据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20分;
(二)对保险监管部门或其他统计管理部门开展的统计检查、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每次扣10分;
(三)受到保险监管部门或统计管理部门有关统计方面处罚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各保险机构在保险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考评中给予加分:
(一)在改革和完善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加1-5分;
(二)在进行保险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加1-5分;
(三)在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保险统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加1-5分;
(四)在改进保险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加1-5分;
(五)在完成保险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加1-5分;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频度为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浙江保监局成立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险统计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保险统计工作考评通报制度,对考评结果“优秀”(即考评分数高于90分)的保险机构,浙江保监局给予荣誉表彰,建议保险机构对统计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即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保险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分别采取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对出现提供虚假统计信息、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等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考评结果一律视为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温州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温州、台州、丽水的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保险业统计工作考评表
考核项目 |
工作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25分)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相适应的统计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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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将指定或变更的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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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熟悉,具备基本的业务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能够认真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不断、资料不乱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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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人员实施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和其他统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成绩良好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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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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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备配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符合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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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30分) |
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全科目数据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确保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与机构帐表数据的一致性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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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浙江保监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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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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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方面所做的工作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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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工作(30分) |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统计分析报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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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分析报告能归纳总结机构业务发展基本特征和波动情况,挖掘深层次原因,对异动指标和公司特色业务做深入分析,反映出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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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主动汇报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各项业务政策执行情况、经营模式创新情况、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等信息。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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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工作(15分) |
积极配合统计调研和统计检查工作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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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调研报告、专项分析报告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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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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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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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