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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7〕70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精神,现就保险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我局更换新许可证。

  二、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三、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20日内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中选择一种进行公告。我局指定的报纸是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及海峡导报。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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