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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7〕72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确保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

  (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销。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考虑到机构间资金转账所需的时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时,投保人可以不立即缴纳保费和车船税,但须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书面《承诺函》一份(《承诺函》格式和内容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和车船税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须加强与这类投保人的沟通协调,确保保费和车船税及时入账。对于恶意拖欠保费和车船税的企业,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将这部分企业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应当以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和代收的车船税,各保险公司应保存好相关转账凭证以便于后续检查。

  三、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保费结算管理

  为确保车船税的及时上报、解缴,需对目前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费决算周期进行调整,提高保费结算效率。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保险中介机构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对于尚未收齐的保费,须根据第二点的做法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对于个人业务)或者《承诺函》(对于法人业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又未将保费及时转入保险公司账户的,保险公司须在与中介机构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可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厦门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五、其它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做好内部系统的改造升级,及时与各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落实。请各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前将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

  联 系 人:何凯浩张胜利

  联系电话:8122286

  传真:8122288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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