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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网络查询”部分承保信息内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办发〔2009〕15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我局《厦门市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网络查询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与网页改造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后,各公司正按照《方案》和《指引》的要求与总公司沟通、认真开展系统改造,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

  近期,部分公司向我局反映《方案》和《指引》中的承保信息过于详细,增加了工作量,也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将网络查询基本信息要求中的“(一)承保情况”内容修改为:“投保人在查询条件输入正确后,应显示该标的车辆自2006年7月1日(保险起期)起所有的保单号,以及每个保单号所对应的保险期间(只显示‘已到期’或‘未到期’,不显示具体保险期限),交强险保费金额、费率浮动系数,商业车险的车损险、三者险、其他险种(只需合计数)的保费金额、费率浮动系数。……”。

  请各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与总公司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调整相关内容,确保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按期实现网络查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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