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0〕11号
厦门各保险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厦门市保险招投标业务,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市场良性有序竞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等法规,现就实施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标的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招投标业务风险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标的风险评估的业务范围
本通知所称“招投标业务”,是指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参加的各类书面询价、议标、竞争性谈判以及招投标业务(以下统一简称招投标业务)等。
二、风险评估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招标项目风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风险识别是指识别招标项目中包含哪些风险标的,根据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应该提供哪些保险服务,提出相应的保险方案,确定招标项目的险种构成。
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各风险要素的具体情况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各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费率系数过程中要深入分析所有与之相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避免盲目使用费率与费率系数。
风险评价是指综合各风险要素的影响,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大小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一个保险招标项目中包括多个风险标的的,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既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也要对每个风险标的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分别确定相应的费率和费率系数。
三、风险评估的方式
各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招标项目时,应根据招标方的投保需求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详细说明最终保费的构成及计算过程,制作专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投标材料的关键组成部分,附在投保文件中一并递交给招标方。根据我局《关于印发<保险招投标业务及大型商业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保监发[2007]75号)要求向行业协会报备投标材料的,投标材料中应包含上述风险评估报告。
依据各保险公司现有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所有与确定费率或费率系数有关的要素必须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得以体现,特别是对风险评估后无法响应招标方要求的,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并作详细说明;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风险评估报告中未明确指出的,视为投标公司向招标方提供了相应的承诺。
与确定费率和费率系数有关的风险因素的评估,必须具有相关依据,否则不得使用相应的费率或费率系数。
四、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开展保险招标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为投保人拟订保险方案,并通过各类书面询价、议标、竞争性谈判以及招标等方式选择保险公司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风险状况,在招标文件中详尽、如实反映保险标的信息,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为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了解招标项目实际风险状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二)以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类似于赠送附加险、设定费率上限等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引导保险公司通过私下承诺等形式进行非理性竞争。
(三)经纪公司协助招标方拟订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经纪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并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经纪公司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的,只能向委托人收取咨询费,不得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经纪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违反以上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反映。
五、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违约责任,并根据市场投诉、反映情况,不定期组织招投标业务风险评估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各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要重点关注以下行为:
(一)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盲目报价参与投标的;
(二)风险评估报告与标的实际风险状况不一致的;
(三)对风险要素的评估有遗漏的;
(四)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保险条款费率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率或费率系数的;
(五)对无法响应招标方要求的内容,未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并做详细说明的;
(六)其他忽视标的风险进行非理性价格竞争或给予合同以外承诺的。
对投标文件及风险评估报告中存在涉及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向保监局报告。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