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招投标业务及大型商业保险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保险招投标业务及大型商业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保险招投标业务及大型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招投标业务及大型商业保险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厦门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加的各类询价、竞争性谈判以及招投标业务(以下统一简称招投标业务),具体包括:
(一)保险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险业务(含社会保障类保险);
(二)属行政事业单位、同一集团拥有或单笔业务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三)属同一项目的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业务;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保险业务。
第二章信息员制度
第二条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建立信息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业务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并及时向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报备信息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1)。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投标业务的展业、承办部门要在接到招标函或招标询价书的当日向本公司信息员提交招投标业务的相关情况以及必要的材料。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员如有发生变动,要在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行业协会重新报备信息员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章报备制度
第五条保监局委托行业协会负责招投标业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备制度,如实向行业协会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信息员应当在本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接到招标函、招标询价书或其他形式通知的当日以传真形式向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招投标业务项目名称、具体责任人等相关资料(见附件2),如有进行招投标业务答疑的,要在答疑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报送答疑文件。行业协会可视情况书面(见附件3)要求参与招投标的公司报备招标材料,以及密封后的招投标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如代表招标方参与招投标业务的,其信息员要在本机构参与招投标业务的同时向行业协会报送授权委托书、评标标准书、招标单位的招标书或附有保险服务要求的其他招标文件。
第八条中标保险公司要在中标后2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业务的最终协议,补充协议,并附保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的金额、结算方式说明书等资料,密封好后报行业协会。
第九条各保险公司要在每季度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招投标业务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4、5)等有关资料统一向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条各保险公司在参与各类招投标业务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严格的风险评估,不得违反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要加强招投标业务的承保和核保管理,严禁通过贴费参与市场竞争,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自身承保能力足额办理再保险。
第十二条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每季度结束后要对公司本季度招投标业务承保、核保和理赔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情况报送保监局和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鼓励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通过为客户提供既符合保险原理、法律法规,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保费合理的保险方案参与竞争。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在参与招投标业务时,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能力,为委托方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和评标标准书,并选择适合委托方要求的保险服务,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不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协调,通过法律法规、风险防范的宣传,积极引导客户进行健康的保险消费,以优质服务提升行业形象。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同各保险公司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
第十七条保监局将建立风险提示制度,针对投标业务中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约见谈话,必要时将向相关机构下发《风险提示函》,具体风险种类包括:
(一)保险风险。具体包括由于对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具体包括由于医疗费用、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
(三)管理风险。具体包括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四)其他风险。具体包括因对战略规划失误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导致应标后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各保险公司在收到保监局的风险提示后,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向总公司提交报告,同时制定风险防范方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保监局书面提交方案。
第五章事后检查
第十九条保监局将加大对招投标业务的检查力度。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
(二)任意拆分危险单位的行为;
(三)违规共保、贴费分保的行为;
(四)数据不真实、违规支付手续费、虚挂应收、虚假赔案等行为;
(五)未按规定足额开具手续费发票的行为;
(六)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七)未按本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瞒报、漏报的行为。
第二十条保监局必要时将根据市场情况对招投标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要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自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要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员报送招投标业务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报送质量有问题的信息员进行行业通报,并要求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信息员进行更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关于确定投标业务信息员的报告》
2、《关于参加投标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关于报送投标标书副本及相关资料的通知》
4、《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5、《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关于确定投标业务信息员的报告
厦门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
经研究,我公司指定为本公司投标业务信息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特此报告
公司名称(签章)
年月日
附件2:关于参加投标业务情况的报告
厦门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公司/单位的保险业务的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邀约,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开标时间为 年 月日,保险标的为,招标险种为,估计保险金额万元,本公司负责此次投标业务的责任人是。招标代理机构为。
特此报告
公司名称(签章)
年月日
保险公司:
因需要对你公司参与投标业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现需要你公司向协会报送此次投标标书副本以及
等相关资料。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