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09〕39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出现营销员无证上岗现象,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系统管控
各公司录用保险营销人员,必须先审核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通过展业备案、打印《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公司信息系统必须为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提供支持,要将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号码作为开立工号的必要条件,办理开立工号等手续后方可允许其展业和出单。各公司现有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于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确保100%持证上岗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二、清理无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
各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已发放工号的营销员进行清理,对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和出单;对已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展业证》的人员,应于7月31日前申请通过展业备案取得《展业证》,否则必须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上述人员在取得《展业证》前,工号应予以冻结,不得出单。
三、不得限制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并要及时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注销展业备案,切实保障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提高展业备案办理时效
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展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展业证》的办理时效;督促各公司进一步加强营销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我局将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查实仍存在无证上岗问题的公司和责任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